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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明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10月8日发布2016年第22号公告,明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照《外商投资准入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执行。 《投资行业(2015年修订)》,鼓励类领域执行股权要求和执行要求的相关规定。 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适用现行有关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和逐案审批制度,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有关行政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外商投资企业、台胞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实施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同日,商务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商务发言人孙继文在声明中表示,《决定》修改了四部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这是我国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体现了“一切在世界上”。 我们将本着“一切重大改革必须有法可依”的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孙继文还表示,为了做好法律修改的后续实施,商务已起草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以下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征求意见稿》全面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协调监管的要求商务调查咨询,规范了申请范围、备案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规定投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备案事宜参照本文件办理。

《征求意见稿》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实施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适用本办法”。适用。”

为落实《决定》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于10月8日发布2016年第22号公告,明确了特殊管理措施的范围。外商投资准入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相关规定》以及鼓励类中的股权要求和执行要求执行。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管理改革并落实相关措施,有利于提高投资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

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等部门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扩大开放,营造更加开放透明的投资环境。

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限制类为:

1、农林牧渔业

1、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及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2、采矿业

2、特种稀有煤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3、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4、石墨勘查开采

5、锂矿开采及选矿

3、制造业

6、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加工(中方控股)广州专业婚外情取证公司,大米、面粉、原糖加工、玉米深加工

7、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8、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

9、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包括氧化锑、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10、稀土冶炼与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11、汽车整车、专用汽车、摩托车制造:中方持股比例不低于50%。 同一外国公司可以设立两种或两种以上国产同类产品(乘用车、商用车、摩托车)。 车辆)整车产品合资企业,如与中国合资伙伴共同并购国内其他汽车制造商,不受两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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