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私家侦探:从侦查与程序违法角度探讨毒
广州市私家侦探:从侦查与程序违法角度探讨毒品案件的有效辩护是一支长期专注于毒品辩护研究的专业律师团队。 我们推出了一系列毒品案件无罪案件,还将推出一系列毒品杀人案件法律文书和一系列毒品辩护常识文章。 我们办理了2015年李某涉嫌贩毒案(涉案毒品为冰毒260公斤,后被无罪释放),2015年香港公民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案件已撤回,彻底“无罪释放”),台湾蔡先生被控2017年贩卖、走私冰毒96公斤(蔡为第一被告,案件正在审理中),2017年,广州人吴某涉嫌贩卖毒品(未被逮捕释放),周某于2017年涉嫌贩卖、运输毒品(高院审理二人被判处死刑,已被高院责令还押重审)。 希望更多的毒防迷关注我们。 今天我们就从违法侦查、违法程序的角度来谈谈毒品案件的有效辩护。 具体讨论如下:
一、被起诉人遭受刑讯逼供、受伤的。
被告人供述:公安机关为侦查贩毒案件,对冷雨田实施刑讯逼供,并将其打伤。 随后,冷雨田虽身患重病,仍被关押在看守所。 冷雨田的律师和家属多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看守所举报,提出取保候审治疗,但上述机构推诿责任,导致冷雨田没有得到有效治疗。看守所。
案件结局:检察院对冷雨田犯贩卖毒品罪撤回起诉。
2、被告人体表伤痕不能排除其系刑讯逼供造成的合理怀疑,其两次认罪均被排除。
毒品辩护常识:被告人身上有瘀伤,不排除是遭受刑讯逼供。 案号:成干公诉刑检字[2018]3号。
3、被告人有大量明显不明的伤痕,最终导致其供述被排除。
毒品辩护常识:被起诉人在羁押期间,身体有非正常损伤,公安机关无法对被起诉人的受伤情况作出合理解释。 案号:(2013)深中发行一初字234号。
4、被告人的供述、供述被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法院观点:审讯视频显示,录音、录像不连贯,并非整个过程; 陈泽雄在整个审讯过程中一直处于非常疲惫的状态; 视频中,陈泽雄自称“自己是清白的”,并未坦白自己主观上知道或怀疑同伙庄成发携带毒品或违禁物品,而笔录记录陈泽雄称,“我怀疑该物品在车里有可疑的违禁物品,回来的路上我会很紧张。” 当陈泽雄宣读笔录、要求修改笔录时,视频中传出斥责声,随后视频被中断。 当视频再次恢复时,已经是录音的最后一秒,出现了陈泽雄签名的画面。 陈泽雄在庭审中坚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并在法庭上指出,当庭说明情况的侦查员麦、周殴打了他。 陈泽雄的辩护人认为,笔录中没有记载陈泽雄的供述,但也没有记载其供述的内容。 本案不能排除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可能,陈泽雄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应予排除。
检察机关辩称,案卷中有侦查机关提供的光盘。 经过仔细观察音视频,视频中的陈泽雄表情正常,能够自如回答。 不存在逼供、诱供的情况。 陈泽雄声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毒品辩护常识:被起诉人在一定时间或者一定审讯过程中表情正常、回答自如,并不意味着其遭受刑讯逼供的事实不存在。 无罪案号:(2016)粤刑终321号。
5. 被告人的供述是通过刑讯逼供,并由侦查机关准备的笔录宣读的。 这并不是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书称:被告人任超峰在庭审中声称,办案人员对他实施刑讯逼供,其在刑警队和戒毒所的认罪供述均是根据办案人员事先准备好的剧本进行的。调查机构。 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被告人任超峰有罪供述的同步音视频内容确实含有被告人所描述的情节,并根据被告人韦继科、任超峰供述当年发生贩毒的事实, 2013年11月的一天,此案并不存在。 向法院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经法院审查,被告人任超峰在接受刑警队讯问时,面前确实有多页纸,且其回答问题时的神态与辩护人的描述相符。 当他在戒毒所接受审讯时,调查人员从他面前的咖啡桌下拿走了许多页纸。 纸页图。 同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适用证据审查判断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刑事案件中”。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超峰及其辩护人指出,侦查机关非法获取任超峰审前有罪供述,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和线索。 一致,就相关问题出庭的调查人员也没有给出合理解释。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公诉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审前供述合法性,或者提供的证据不合法的,当事人的供述不可靠、不充分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被告人任超峰庭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结案的依据。 被告人任超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应当采纳。
上一篇:广州侦查取证 研究成果 | 下一篇:广州侦探公司:中国有哪些好的本土咨询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