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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侦查取证 研究成果

一、电子证据概述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分类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材料,包括其衍生物。 所谓“电子形态”,是指现代电子技术带来的一种存在形式。 人们无法通过感觉器官(视觉、听觉、触觉等)直接体验(听觉、听觉或触觉)。 它需要一定的转换步骤。 呈现在人们面前。 电子证据的衍生品包括我们现实中遇到的电子形式材料转化而来的辅助材料,这里也包含在电子证据的范围之内。

电子证据现在已经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 从系统环境来看,电子证据可分为封闭系统电子证据、开放系统电子证据和双系统电子证据三种类型。 本文主要讨论的电子证据是双系统中的电子邮件、电子聊天记录等涉及个人信息的内容。

(二)我国电子证据立法现状

在我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通过的相关法规中已经提到了电子证据等概念。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数据也被列为新型证据。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就是证据。 证据包括:……(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01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如何审查、认定电子数据的具体内容。由此,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已正式确立,其轮廓也逐渐清晰在我们面前,从哪些角度对其进行审查、如何排除非法证据都有了明确的标准。

加拿大学者加顿曾表示:“在审判中使用电子证据的最大挑战是它不能轻易被归类为传统证据类型。” 可见,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与传统证据类型有其自身的区别。 有相似之处,但差异更多。 从最新有关电子证据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由于电子证据固有的全面性、可变性、隐蔽性等独特特性,对其的检索要求更加丰富和复杂,因此,电子证据的检索要求更加丰富和复杂。调查过程获取的电子证据必须满足原创性、真实性、全面性等多种要求。

二、公民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与隐私权的概念

根据美国《隐私法》的定义,隐私是指个人希望某些信息不被披露的愿望。 信息范围包括事实、图像和诽谤性意见。 如果个人相当敏感,如果在私人环境中披露的有关他或她的机密个人信息被披露给第三方,可能会导致尴尬和情绪困扰。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拒绝和排除未经法律许可的监视、窥探、防止个人秘密和个人信息(个人资料)泄露的权利。 本文对公民隐私权的讨论主要围绕涉及电子数据的部分。

(二)我国隐私立法

随着“隐私”相关概念的引入,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其外延不断扩大,内涵逐渐丰富。 人们在物理世界享有的隐私权不断拓展到人们在虚拟世界的隐私权。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了对公民隐私提供更全面的保护,世界主要国家早已通过相关立法。

在我国大陆,由于我国无论是在学术理论还是法律实践上引入“隐私权”概念都较晚,因此针对隐私权制定的法律法规都非常粗糙和不完善。 在与电子数据相关的个人隐私保护立法中,最新的立法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旨在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样一部法律的制定,从明确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受国家保护,到阐述如何保护,可以理解为隐私权已经慢慢被我国立法者所接受。

三、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个人隐私受到的威胁

当今社会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人们要求国家做的事情越多,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个人自由限制就越大”。 这句话可以这样理解,当人们向国家提出要求,大力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需要将一定的权利交给国家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律义务。 只有这样,国家才能更快、更准确地达到制止犯罪、稳定社会的效果。 因此,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国家实施的侦查手段很容易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为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因国家有关司法机关的非法调查而受到侵犯提供了有力保障。 目前,侦查过程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需要之间的不平衡是我国侦查程序的主要结构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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