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法院如何审查?
商业秘密调查取证困难的现实决定了原告一般会向法院申请采取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等措施,以获取对原告有利的证据。
审判实践中商务调查取证,人民法院既要公平保护原告的商业秘密,又要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利益。在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申请时,法院必须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拥有合法商业秘密、被告侵犯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初步证据,判断是否准许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申请涉及内容复杂、专业强等技术内容,就简单驳回上述申请。
一般而言,如果申请人在商业秘密调查取证方面确实存在困难,且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确实对调查取证或者实施证据保全措施提供了充分指导,且初步证据能够确认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可能性较高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其申请,并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开展相应的取证和保全工作。人民法院不同意当事人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申请的广州请私家侦探,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申请的理由。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进一步陈述理由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补充的证据,可以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重新审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唐晓富认为,法院在申请调查证据保全时,除了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资格、申请是否在证据提交期限届满前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等一般性问题外,还应当审查申请人在申请调查证据保全时,是否提供了一种表面取证或初步证据,以初步证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存在,或者至少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侵权的可能性,以防止申请人通过这种方式获取对方的商业秘密。
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证据保全时,首先应当明确其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到底是什么,即明确请求保护的客体和主体。此外,申请人请求调查、保全的证据内容和范围也应当明确、具体。同时,还应当向法院说明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哪些案件事实,是否存在不采取保全措施则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或者申请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取得上述证据。在具体做法上,应当研究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
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法院如何审查?,法院在判断商业秘密是否成立时,必须要求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在取证调查方面亦是如此,申请人只有明确陈述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的内容,并对要求保全的证据事实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才能依法准予取证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以及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该司法解释特别突出了商业秘密,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被告方可能隐匿侵权行为有特殊的考虑。即使被告方以商业秘密为由抗辩取证活动,法院也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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