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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状告广州第一税务局行政征收——税务局征收税款的权限及收取滞纳金的条件

关键词:行政 税收 计税依据明显过低 应纳税额核定权 拍卖 税收征收 滞纳金

基本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30日,某公司与广州市某和拍卖行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某和拍卖行拍卖其位于广州市人民中路5**号“A银行中心”的自有房产。委托拍卖房产包括地下一层至地下四层车库199个,面积13022.4678平方米;一层至三层的商铺,面积7936.7478平方米;四至九层、十一至十三层、十六至十七层、二十至二十八层的写字楼,总面积42285.5788平方米。 在拍卖合同中,该公司对上述房产总面积63244.7944平方米的估价为530769427.08港币。2004年12月2日,牟和拍卖行在《信息时报》C16版刊登拍卖公告,宣布将于2004年12月9日举行拍卖。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该拍卖行在拍卖公告中明确要求竞买人须在拍卖前将6800万港币的拍卖保证金汇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2004年12月19日,牟峰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拍卖方式以底价1.3亿港币竞得上述部分房产,面积为59907.0921平方米。 上述财产拍卖后,公司按照拍卖成交价13,825.5万元向税务部门缴纳营业税6,912,750元及堤防保护费124,429.5元,并取得纳税凭证。

2006年,广州一税局在检查某公司2004年至2005年缴纳地方税费情况时发现了上述情况,并展开了调查。广州一税局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取了某公司委托拍卖的房产所在周边房产的成交价格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某公司委托拍卖的房产所在周边房产的成交价格不足当时市场价格的一半,价格严重偏低。 因此,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税务检查情况核查意见广州专业婚外情取证公司,以某公司委托拍卖的房产成交价为85000元/套、商场为10500元/平方米、写字楼为5000元/平方米计算,认定某公司委托拍卖的房产成交价为311,678,775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堤防保护费以311,678,775元为基准确定,应缴纳营业税15,583,938.75元,扣除已缴纳6,912,750元后,应缴纳欠税8,671,188.75元; 应缴纳堤防保护费280,510.90元,扣除已缴纳124,429.50元后,应缴纳欠费156,081.40元。公司于2009年8月12日收到上述税务检查核查意见后,于同月17日向广州一号税务检查局提交了复函。

广州市第一税务稽查局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广州第一税务稽查局[2009]66号税务处理决定,认定某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决定:1、认定某公司2004年12月取得的拍卖收入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5,583,938.75元,但已申报缴纳6,912,750元,少申报缴纳8,671,188.75元;决定追缴该公司欠缴的营业税8,671,188.75元,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的营业税加收滞纳金2,805,129.56元。 2、判定某公司2004年12月取得的收费收入应缴纳堤防保护费280,510.90元,但已申报缴纳124,429.50元,少申报缴纳156,081.40元。决定追缴少申报的156,081.40元,并加征滞纳金48,619.36元。某公司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经复议后于2010年2月8日作出穗地税行复字[2009]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广州税务局1号决定。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案税务处理决定,退还违法征收的税款、滞纳金及利息。

2010年6月22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天法行初26号行政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一审宣判后,某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0年12月6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穗中法行终56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粤高法行申264号再审申请驳回通知书,驳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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