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预防及对策
本文作者为游志龙律师,广东京伦君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预防及对策
本文发表于《广东律师》2014年第5期
在婚姻案件中,尤其是离婚案件中,财产问题是重中之重。 争夺夫妻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而隐匿、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对方财产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尽管我国《婚姻》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匿、转让、变卖、毁坏、伪造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很难查出隐匿、转移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事实,而且即使查出对方,受到的处罚也很小,从轻分的比例也不高。 ,并且无法划分的情况极为罕见。 违法成本很低,所以很多离婚当事人都敢于试探法律。
如何加强对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防范,并提出相应对策,提高违法成本,促进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这不仅是法律界的课题也是司法职业应该学习的。
1、各种形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在20多年的婚姻家庭律师执业生涯中,接触过多起配偶一方隐匿或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 概括起来,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隐藏
对于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公积金、股票、基金、债券等,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方往往隐瞒、拒绝申报或告知对方其财产状况,导致对方无法分割。 夫妻之间应当共有的财产。
2. 私人接送
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转移各类资产,包括:
(一)存款转移: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或者多次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者股票账户资金多次提取或者转移到他人名下,造成离婚的。 他名下没有银行存款。
(2)虚假转让:不存在实际买卖或赠与关系广州离婚取证公司,与他人串通,包括将房产、公司股份、车辆等转让给第三方(该第三方通常是亲友),另一个人是名义所有者。 但事实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然属于配偶,因此配偶一方不能分割财产。
(三)变卖资产:通过中间人或他人介绍,以自己的名义将资产出售给第三方,以获取现金,避免配偶分割资产。
(四)私人向他人赠送礼物:包括向婚外情或者其他关系暧昧的第三人赠送礼物,或者向其他熟悉的人赠送礼物,导致夫妻财产减少的。
3. 借名
例如,您以逃避债务或规避限购为名,与配偶协商,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或者匿名委托您持有股票、投资股票等。 如果日后发生离婚纠纷,与持有人串通,不承认借名事实,且夫妻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借名事实,应分割的财产最终无法分割。
4.设置陷阱
以各种方式设置陷阱,获取对自己有利的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证据,最终达到侵占夫妻财产的目的,包括:
(1)假离婚:如果您以规避限购为名,与配偶约定“假离婚”,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您所有,您不会认定为假离婚办理离婚手续后,不愿再婚且离婚协议书有效且必须履行的。 为了达到侵占夫妻财产的目的,对方只能承担后果。 事实上,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假离婚”的理论。 只要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或者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即产生法律效力。 但当事人日后认为是假离婚的广州侦探排名,仍可以登记。 刚刚再婚。
(2)设计离婚协议的内容:例如,双方离婚时,一方明知自己名下还有房产等其他隐性资产,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真实财产”等字样。配偶双方名下的财产应归对方所有”。 避免对方日后无法追回隐匿的共同财产。
(3) 转账陷阱:创建转账证据,设置支付陷阱。 例如,有一天,丈夫告诉妻子,一位朋友需要借账户转账,自己办理起来不方便,就让妻子在银行开一个账户,供朋友转账。 。 几天后,妻子的账户上就收到了35万元。 丈夫要求妻子从银行取出现金交给他,理由是他需要把钱还给朋友。 一年后,丈夫提出离婚,妻子突然发现,登记在丈夫名下的夫妻财产一年前被丈夫以70万元的价格变卖转让。 诉讼中,妻子声称丈夫串通他人转移财产,但丈夫辩称,妻子当时知情并同意出售房屋,并收到了一半的房款35万元,这是被妻子自己消耗掉了。 法院认为,妻子确实收到了这笔钱,且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是给丈夫的,最终不支持妻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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