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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的私家侦探公司-法治课堂|恋人索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吗?
1、婚外情后要求“分手费”和“青春补偿金”合法吗?
现实生活中,当一方因婚外情分手(即终止同居关系)时,女方一般会认为自己是受害者,因此会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或精神损失费。赔偿,或索要欠条、赔偿合同等。
在这些情况下,人们通常认为女性比男性遭受更多伤害。这种问题只能通过道德来调整,要求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法,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退货或无需退货的,予以折扣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共同处分权。拥有的财产。婚姻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共同财产,不进行分割。夫妻除正常生活需要以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赠予他人的,该赠与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权为由请求返还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即使男方自愿赔偿女方的婚外情,该赠与也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根据该规定,合同应当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成立。因此,如果该合同是非自愿签订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欠条”没有真实的债务成立依据,则应当无效。
那么,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此类案件的呢?大量法院案例表明,法院认为基于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不道德性行为和婚外情赔偿协议或付款无效。
案例一:孙某因与郭某发生不正当关系纠纷,向郭某赔偿78万元,被法院判令退还。
海淀法院认定,孙某与郭某于2014年相识后形成不正当关系。2014年8月30日至2017年2月23日,孙立东在妻子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妻子张某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郭某名下的工行×××账户和工行×××账户共计780980元转入郭名下的工行×××账户。
海淀法院认为,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未约定财产归属的,夫妻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因生活需要以外的原因处分共同财产的,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孙某在有配偶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隐瞒婚姻期间向张某转账780980元给郭某,严重损害张某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故将其捐赠给郭某。应做出的行为无效。郭某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额返还。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维持原判(京二中院(2018)京02民终1701号)。
案例二:青少年赔偿协议及欠条被法院裁定无效(宁波晚报)
39岁的杨某被25岁的小陈所吸引,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但老杨并不是离婚单身,他有妻子和孩子,老杨也不愿意抛弃自己的家庭。小陈发现老杨其实已经有了家庭后,只能接受分手,但要求二十万元的青春补偿金。之后广州离婚调查取证公司,双方签署协议终止合作关系。协议中,老杨同意给予小陈20万元作为青少年补偿金,并为此写了多张欠条。 2011年底,因老杨未能按时向小陈付款,小陈向余姚法院起诉老杨,要求老杨返还“欠款”。
但法院驳回了小陈的诉讼。法院根据最终协议,认为小陈提交的欠条无效。小陈以此起诉老杨主张债权,缺乏事实依据。另外,由于老杨与小陈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婚外情赔偿,无效。小陈提起的诉讼不合法,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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