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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侦探取证调查:广州一女子离婚时要求分割

广州侦探取证调查:广州一女子离婚时要求分割70%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并在婚外生育子女,是否属于同居或重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同居的定义是指配偶与异性在婚姻之外,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 这里的同居是有时间要求的,偶尔的婚外情或者出轨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同居。 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出轨并与另一人同居,如果算夫妻关系,则可能涉嫌重婚。 如果婚姻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人出轨子女,但并未长期同居,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同居或重婚?

一方与他人有出轨、生育子女,且短暂同居的,不构成同居,也不构成重婚罪。 一方有出轨如何解决孩子抚养权问题? 虽然出轨是一种违背道德、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但出轨一方所生的孩子是无辜的。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父母必须承担抚养和教育非婚生子女的费用。

当婚姻因一方外遇、出轨生育而破裂,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时,财产该如何分割才能保障无过错方的利益? 《民法典》规定了考虑儿童、妇女和无罪一方权利和利益的原则性判决。 同时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但对于无过错方的具体照顾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 比如,夫妻共同财产为1万元,无过错方需要照顾多少?

广州天河区一名20世纪70年代出生的男子,婚姻内出轨并生下孩子。 此后,两人开始了多年的分居生活。 女方提出离婚,要求分割三套房子、股票等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判决男方出轨、生子有过错,共同财产按规定分配至 30:7 的比例。 男子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按40比60的比例分配。

广州市天河区20世纪70年代出生的男子陈某某,1998年与王某某结婚,婚后生下一女陈某某B,现正在国外留学。 婚姻期间,2012年,陈某与李某出轨,并育有一子。 王某得知后,与陈某分居。 2021年2月23日,王某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按照陈某某30%、王某某70%的比例分割共同财产,陈某某支付赔偿金2万元。

夫妻俩拥有三处房产,房产评估机构对每处房产都进行了评估。 1号房登记在王某某名下,没有其他权利。 评估价值1212.8万元; 503号房屋登记在陈某某名下。 无其他权利,评估价值474.5万元; 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1804号房屋评估价值331.8万元,剩余贷款576775.13元。 王某某股票账户里的20万元已经兑现,用于其女儿陈某某出国留学。

两辆车,一辆是登记在陈某某名下的粤A8XXX车,评估价值413478元; 另一辆是王某某名下的广东A7XXX车辆,评估价值184607元。 2020年10月期间,陈某某分两期向情人李某某转账63.5万元。

陈某某辩称,33.5万元是李某为陈某某购买汽车时偿还的款项,其余30万元是为非婚生孩子支付的10年赡养费。 王某某已经知道陈某某的婚外情。

法院认为,陈某某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为非婚生子女支付子女抚养费,属于不当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退一步讲,即使认定陈某某作为非婚生子女的父亲确实有支付赡养费的义务,而且支付赡养费是一项必要的开支,一次性支付10年赡养费的方式数额体现了陈某某的主观恶意。 陈某某应赔偿王某15万元。

法院判决:准予王某、陈某离婚; 1号房属于陈某所有,王某应配合陈某办理房产过户事宜; 503、1804房均属于王某,陈某应配合王某办理503房房产过户手续,1804房剩余抵押贷款由王某承担。 车牌号为粤A8XXX的车辆为陈某所有,车牌号为粤A7XXX的车辆为王某所有; 陈某某赔偿王某6,771,726.13元; 陈某应向王某支付过错赔偿金2万元。

陈某某坚称,一审法院按照王某某提出的30比7的比例分割共同财产,并作出支付赔偿金6,771,726.13元的不公平判决。 王某某明知自己出轨,还婚外生了孩子。 双方关系早已破裂,双方明确约定“互不干涉私生活”、“财产分割”。 由于王某某于2009年在陈某某不知情且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怀孕并堕胎,两人关系彻底破裂。 为了养儿育女一名男子出轨婚外生子。 广州一女子离婚时要求分割70%财产。 法院判决,两人约定多年维持“正式婚姻”。 双方不会干涉对方的私生活,经济上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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